|
||||
|
|
||||
关于重新调整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的通告 |
||||
| ◆关于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◆国务院令第292号令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 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◆国务院令第291号《电信条例》 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◆北京发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◆关于重新调整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的通告 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|
||||
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电信条例》)的规定,我部对《电信条例》所附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重新进行了调整。现将调整后的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予以公布,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。届时,本通告发布之前公布的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不再适用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|
||||
| |
||||
|
||||